在1963年,划时代“吉迪恩控告温赖特”[2]案里,最高法院致通过,在刑事案件审判上,无力负担律师费被告有权获得公设辩护人代表,理由是确保审判公平。事隔十八年,法院审理阿比·盖尔·拉西特(AbbyGailLassiter)案子。出身北卡罗来纳州阿比·拉西特是名身无分文黑人母亲,在没有律师代其辩护情况下,她在民事法庭上被剥夺抚养权。这次法院意见出现分歧,而最终结论是:民事被告只有在人身自由可能不保时,才能申请公设辩护。羁押当然很惨,但民事案件判决也可以让人伤心欲绝,不信你可以去问问失去孩子监护权拉西特。房客经常无法为自己据理力争,非得由律师出面不可,原因是房客可能欠缺相关法律素养,所以不知道该以哪些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时就需要有律师来提出各种抗辩理由。另外种状况是像阿琳那样会紧张过度、或者被法院环境吓到说不出话来人,若有律师在座,房东就不会小题大做,房客也不会被欺负或误签什“不平等条约”。要是驱逐没有那轻而易举,像多琳跟帕特里斯等房客怎会因为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屋况不安全或不合法?如果有律师帮忙,房客甚至不用自己上场。不用出庭他们可以照常上班、或者在家照顾小孩。申张权益原本就是律师专业,律师说句胜率赢过他们说十句。
大部分房客遭遇驱逐就放弃出庭,法院其实并没有兴趣处理这样案子。真要说,法院还真希望他们不要出现,因为驱逐案子每天都有厚厚叠。房屋法庭工作人员就算心有余(同情房客),力也不足;因为他们第要务是把当天案件处理完。万处理不完,次日又会送来新堆。所谓“程序正义”,最后往往只剩下程序,看不见正义:总之先把案子处理完就是。而如果房客有律师话,这点就可以改变。这会花纳税人钱,因为们不仅得付律师薪水;由于业务量增加,们还需雇用更多特聘法官、法官与法庭书记。房屋法庭得有充足预算,才能名副其实地发挥法院功能。现在房屋法庭则比较像驱逐令生产线:每天只是不停地盖章、盖章、盖章。
把钱用来拯救们城市和孩子,绝对是非常有价值投资。只要提供几个小时法律援助,在“上游”多费点工夫,就可以在“下游”省下许多社会成本。比方说在2005年到2008年间,纽约市南布朗克斯(SouthBronx)向超过1300个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结果成功驳回86%驱逐申请。此项法律援助计划大约花费纽约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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