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让无法面对。
李银河你对父亲厌恶是非常正当,他对你行为属于乱伦和猥亵,是对你身心伤害。你永远不回家他也无权指责你,但是如果你自己想回家看望母亲或者母亲指责你不回家,你可以对母亲解释你不愿回家原因,她旦知道父亲所作所为,就不会指责你。
远是名大四女学生,与女友已交往三年半。小时候(也许是小学吧,完全记不清年龄)曾经亲过妹妹(表妹)次,舌吻那种(清楚地记得伸舌头),印象中是出于好奇,完全没有快感。最近几个月突然想起来这件事情,今天看您问答,位女生父亲在儿时对她猥亵,很困惑,当时行为是不是也算对妹妹猥亵?不知道有没有对妹妹造成伤害。这些年们相处很正常,甚至快不记得这件事情。这能否说明从小就喜欢女生?(之前和男生谈过次,两个月就分开,感觉不到喜欢)希望老师指点。
李银河从你谈情况看,你应当有同性恋倾向。依看,与妹妹亲吻算不上猥亵,因为你那时年龄尚小,处于情窦初开阶段,没有猥亵主观故意,跟成年人对青少年猥亵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你们长大后关系正常,就说明你当初行为并未造成不良后果。那位乱伦和猥亵女儿父亲却是给女儿造成严重心理阴影。
杨森想提个女性穿着,bao露被非礼问题(男女都样,女性问题做例)。首先明确观点,受惩罚肯定是违法或犯罪者,无论什理由,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法律肯定是不可以。可是,们知道钓鱼执法是违法,是故意去引诱当事人违法。那,穿着,bao露这个问题呢?更极端些,故意引诱,最后却不同意,对方却实施违法行为。是看被害者前期是否主观引诱,可最后是不同意?有点儿困惑,李老师,您能说说您看法?谢谢!
李银河认为把穿着,bao露比喻为钓鱼执法并不贴切。钓鱼执法有诱惑对方犯罪主观故意,而穿着,bao露只是个人自身审美观使然,并没有诱惑任何人犯罪主观故意。如果把穿着,bao露律视为引诱犯罪,那游泳比赛就只能取消,海滨也必须严禁比基尼(不是危言耸听,20世纪50年代比基尼刚刚出现时,美国警察就以有伤风化为由在海滩上抓捕过穿比基尼泳衣人)。至于有人故意引诱个人与她性交,后来又不同意,这种情况在强*案件中确存在。判断是否强*还是要根据女方是否真正被强迫。即使引诱在先,随后反悔,只要此事确实违反女方意愿,恐怕还是要算强*。
某人该怎看待恋童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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