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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7 / 9)

reet)、安东尼·伯克莱《毒巧克力命案》、克里斯托弗·布什[86]《完美谋杀》(ThePerfectMurderCase)、范达因《格林家杀人事件》(TheGreeneMurderCase)、《主教谋杀案》(TheBishopMurderCase)、奎因《罗马帽子之谜》(TheRomanHatMystery)等杰作辈出;进入九三○年代,有奎因《荷兰鞋子之谜》(TheDutchshoeMystery)等作品、卡尔《疯狂帽商之谜》(TheMadHatterMystery)、《瘟疫庄谋杀案》(ThePlagueCourtMurders)等作品、埃勒里·奎因《X悲剧》(TheTragedyX)、《Y悲剧》(TheTragedyofY)、《Z悲剧》(TheTragedyofZ)等,从五年到九三五年约二十年之间,是本格长篇黄金时期,当时推理文坛称得上是百花齐放。这段全盛期,前文两种“戒律”同时在大西洋两岸出现,真是耐人寻味。例如奎因就将这种竞赛主义纳入初期作品,在接近小说尾声地方,插入给读者挑战信。

第二,非竞赛侦探小说。

即便是竞赛派侦探小说,也并非完全恪守范达因及诺克斯戒律,般都只止步于给读者种能公平竞争感受。但光是要营造出这种感觉就相当困难,所以大部分侦探小说都更为通俗,面貌更为亲切,完全察觉不出相互竞争。前文戒律,也算是对这类通俗草率作品抗议。

这类因为作者实力不强而无法成为竞赛小说作品,就算数量再多也不值提。不过也有实力派作者虽然写不出让读者与之进行竞赛侦探小说,但由于仍符合笔者提出侦探小说定义,所以当然不能从侦探小说中剔除。之所以无法赞同“竞赛”专主义考察标准,也是因为该风格自侦探小说初始就已存在,其分量甚至占据侦探小说总数量半。

在这类非竞赛侦探小说中,有号召力风格大致可分为两类。其是用来推理资料(线索),尤其是足以锁定罪犯重大线索,作者直到小说中途都不提示给读者,直到结尾处才提出,接着就破案,这使得读者没有余裕享受挑战乐趣;又或者因为故意将侦探塑造成普通人,让读者经常误解线索,令读者无法信任作品提出线索是正确,因此享受不到竞赛乐趣;这种类型侦探小说,几乎不把“竞赛”、“挑战”、“公平竞争”当回事。

代表作家应属弗莱彻与克劳夫兹。相对于竞赛派大都是天才侦探,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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